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單聲沒,54,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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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景源



陳清憲


黃阿慶


蔡坤在



林景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3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景源等5人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25547、2691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該案當場賭檯之財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4項定有明文。

再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本文、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蔡景源、陳清憲、黃阿慶、蔡坤在、林景祥因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25547、2691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賭檯內之財物等情,業據被告5人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述在卷,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查獲現場照片附卷可稽,足認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刑法第266條第4項專科沒收之物,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信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亭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賭資 新臺幣9,400元 蔡坤在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105年度保字第10236號)(105偵26912第117頁) 2 賭資 新臺幣7,600元 林景祥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105年度保字第10238號)(105偵26912第119頁) 3 賭資 新臺幣7,100元 蔡景源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105年度保字第10239號)(105偵26912第120頁) 4 賭資 新臺幣11,000元 黃阿慶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106年度保字第3156號)(105偵25547卷二第124頁) 5 賭資 新臺幣10,800元 陳清憲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106年度保字第3159號)(105偵25547卷二第127頁) 6 賭資 新臺幣49,000元 林景祥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106年度保字第3160號)(105偵25547卷二第12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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