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單聲沒,64,2024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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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慶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1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錠狀物參百陸拾片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慶彰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369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而上開案件所查扣之錠狀物360片,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單獨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4亦各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369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於110年11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並經本院核閱全卷無訛。

又扣案之錠狀物360片,為被告所有供其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卷第66頁),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即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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