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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威成(原名林信勇)(已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1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偽造「合群興業有限公司大章」壹枚、「合群興業有限公司小章」壹枚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威成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於本院112年度審原訴字第42號案件審理時死亡,經本院以112年度審原訴字第42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扣案之偽造「合群興業有限公司大、小章」各1枚,係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19條、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威成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於本院112年度審原訴字第42號案件審理時死亡,經本院以112年度審原訴字第42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有前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偽造「合群興業有限公司大章」、「合群興業有限公司小章」各1枚,均係被告林威成所偽刻之印章,業據被告於調查局詢問、偵訊(見110年度他字第6453卷一第276頁、第294頁、卷二第46頁)坦承不諱,是依刑法第219條、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均應沒收之。
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智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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