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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宛伶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吳秋靜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2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桃智簡字第3號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有該刑事簡易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附表所示之物,既為被告用以販售之物,揆諸首揭法律條文,無論是否為被告所有,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予以宣告沒收。
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月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家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附表:
第一頁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哆啦a夢商標筷子
3雙(套)
哆啦a夢商標吊飾
1個(件)
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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