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國審強處,2,2024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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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國審強處字第2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瑋



選任辯護人鍾瑞楷律師
葉禮榕律師
陳怡衡律師
上列被告因犯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涉嫌殺人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情事,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3月18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因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經本院聽取被告、辯護人的意見,並審酌卷內證據後,認為被告的犯罪嫌疑確實重大,又被告所犯為死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亦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證人或滅證之虞,縱以鉅額交保金額,或以電子儀器監控等方式,均不足以作為羈押之替代手段,是本件被告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延長羈押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鄭吉雄
法 官羅文鴻
法 官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妤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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