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壢交簡,15,2024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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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交簡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玟葶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調院偵字第12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玟葶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李玟葶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㈡被告於本案事故發生後,在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向據報前往處理交通事故之警員承認其為肇事者而為自首,表示願接受裁判等情,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1紙在卷可參(見偵卷第49頁),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於市區道路,殊未注意應禮讓直行於對向車道之告訴人,即貿然搶先左轉侵入對向車道而肇致本案事故,考量被告應負主要過失責任之義務違反程度、造成告訴人受有左踝、右膝、右手擦挫傷及頭部挫等傷害之情節,暨被告並無相類前科之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惟與告訴人因和解金額差距過大而未能達成和解(見本院卷第34頁),兼衡被告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家管、家境小康之經濟生活狀況(見偵卷第1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皓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宜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84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調院偵字第1214號
被 告 李玟葶 女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里0鄰○○0巷0

居新竹縣○○市○○街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玟葶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中壢區民族路往西行駛至新明路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且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而貿然左轉;
適盧俊甫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對向車道行駛至該交岔路口,亦未注意車前狀況,兩車因而發生擦撞,致盧俊甫受有左踝擦挫傷、右膝、右手及頭部等處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盧俊甫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玟葶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盧俊甫之指述情節相符,並有聯新國際醫院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現場照片及影像檔案光碟1片附卷可稽。
按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訂有明文,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對於前揭規定自應注意遵守,卻未能確實注意,未禮讓直行車先行,致告訴人受有前揭傷害,被告行為自有過失,且此過失與告訴人所受之傷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甚明,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檢察官 楊挺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霈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刑法第284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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