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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江孟儒
被 告 鄧遠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壢交簡字第1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呂宜臻
法 官 鄧瑋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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