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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林其祥
被 告 徐慶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壢交簡字第35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蔡逸蓉
法 官 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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