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壢原交簡附民,2,202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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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壢原交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李金柱
被 告 謝清一
天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壢原交簡字第6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曾耀緯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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