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壢簡,1003,2024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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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簡字第10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雨軒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79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鍾雨軒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告訴人之允准,無正當事由而侵入告訴人上開住宅,侵害告訴人對於所屬場域之管領權限與不受干擾之法益,所為實值非難;

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素行、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孫瑋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7984號
被 告 鍾雨軒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雨軒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許,竟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未得王明燦同意,即侵入王明燦位於桃園市○○區○○路00巷00弄0號之住處內。
嗣經王明燦報警,始悉上情。
二、案經王明燦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告偵辦。
犯罪證據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鍾雨軒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王明燦之證述相符,是被告具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檢 察 官 孫瑋彤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賴佩秦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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