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審交附民,151,2024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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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51號
原 告 曾宥惟
原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黃靖媮
被 告 莊明駿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謝承益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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