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78號
原 告 羅孟廷
訴訟代理人 蔡育盛律師
複代 理 人 周聖諺律師
被 告 賴玟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雖其刑事訴訟因原告撤回告訴而諭知不受理判決,但經原告訴訟代理人蔡育盛律師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