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審侵訴,33,202406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侵訴字第33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AE000-A112360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30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代號AE000-A11236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男)係代號AE000-A11236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之公公。A男明知A女係輕度智能障礙者,竟基於乘機猥褻之犯意,於民國112年6月6日某時,在其位於桃園市之住所(真實地址詳卷),趁A女熟睡而不知抗拒之際,接續徒手撫摸A女之胸部、陰道,並以嘴巴親吻A女之胸部、陰道,以此方式對A女為猥褻行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5條第2項之乘機猥褻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於偵查中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又起訴之程序
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所謂「起訴」者,係指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而言(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876號、90年度台非字第368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於113年5月13日繫屬本院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5月13日甲○秀冬112偵53075字第1139059927號函上本院之收狀章戳附卷可稽。惟被告業於本件繫屬前之113年5月10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上開案件繫屬本院前,被告業已死亡,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 113年6 月7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高上茹
法官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