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原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明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陳采妹
訴訟代理人 沈琳雯
被 告 林庭緯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中)
游翔文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被告因刑事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被告黃建志部分,則經本院另以判決駁回原告對其之訴,順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謝承益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