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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原附民字第41號
附民原告范錦娥
附民被告曾欣芝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原金訴字第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 113年6 月7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高上茹
法官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慈萱
中華民國 113年6 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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