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審易,1106,2024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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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110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凱文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調院偵緝字第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鍾凱文與告訴人黃士育為同事關係,雙方因工作薪資問題產生糾紛,詎被告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2 年4 月10日15時17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在共計有12名成員之LINE群組「日光團隊/ 二處」中,辱罵「黃士育,我操你媽的」、「操雞掰」等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刑法第314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於113 年6 月24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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