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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124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鄒泳良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1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鄒泳良於民國112年9月25日晚間10時5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4樓、告訴人蘇子軒、葉瓊琳所營之「夢境芯旅館」,基於侵入建築物之犯意,以欲辦理入住為由,要求胡超華開啟夢境芯旅館大門,經胡超華告知並其無門禁卡後,仍拒不離去,反趁住客外出、大門開啟之際進入該旅館走廊,拍打客房房門。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建築物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告訴人俱與被告達成調解並均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及調解筆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7至45頁),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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