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審簡,1163,202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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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116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炳宏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院偵字第137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13年度審易字第1506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炳宏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炳宏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卷第32頁)」外,餘均引用附件所示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陳炳宏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㈡被告基於同一犯罪決意,於密接時、地,接續以展示開山刀殼、言語、傳送恐嚇言語、傳送附表開山刀照片方式恫嚇告訴人邱創詠而侵害同一法益,其各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工程款項糾紛,不思理性處理,即以起訴書所載方式恫嚇告訴人,致告訴人心生畏懼,所為非是;

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本案犯罪情節、犯罪所生危害、素行暨被告於警詢及本院自述之智識程度、在工地工作、須扶養母親、配偶及兒子等之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蔡孟庭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建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調院偵字第1371號
被 告 陳炳宏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炳宏與邱創詠前因工程款項而生金錢糾紛,詎陳炳宏於民國112年6月9日8時許,接續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先持開山刀殼至桃園市○○區○○段000號工地,向該工地之警衛展示開山刀殼,並恫稱:若見到邱創詠要給他死等語,復於同日10時48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附表所示言論及附有開山刀之照片與陳秋雯,請其轉達該等言論與邱創詠,以此方式恫嚇邱創詠,使邱創詠因此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邱創詠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炳宏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邱創詠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畫面光碟暨翻拍照片、開山刀殼照片及陳秋雯與被告間之LINE對話紀錄各1份在卷可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被告於密接之時間,接續持開山刀殼至告訴人工作之上址工地以言論恫嚇告訴人,復傳送如附表所示言論及開山刀照片恐嚇告訴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論以數個舉動接續施行之接續犯包括一罪。
三、至告訴意旨認被告以如附表所示之言論恫嚇告訴人,亦同時涉有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等罪嫌。
然如附表所示言論,應係被告認與告訴人間存有工程款項糾紛,始要求告訴人返還其先前所積欠之工程款,主觀上尚難認被告有何不法所有意圖,顯與恐嚇取財罪之構成要件有間,惟此等部分如果成罪,與上開起訴部分為同一行為,具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檢 察 官 蔡孟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黃郁婷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傳送時間 傳送言論 112年6月9日10時48分起至10時59分止 我一直急找你拿風管,是,想告訴 你,你乾爸的事, 早上我帶了大開山刀跑去山鼻找他,他剛走沒多久沒碰到人。
(開山刀照片)請你轉告他,存,匯,都可以,今天郵局關門前,把錢,存,匯,到我兒子帳戶,我跟他的事,就解決 了,我的處境很艱難,需要給錢解 決,如果我過不了今天,晚上就要跑路了,全拜你乾爸所賜,我不行了,也決不會放過他死誰都沒關係,我只要他三萬元來解決,他炕我的事,今天沒存匯錢進我帳戶,就什麼都不必說了,下地獄去跟閻羅王說,說自己如何的炕人,被人砍成人球,我會浪你,認識我的,陳瑋杰,郵局帳號【700】00000000000000 我只給今天這個機會,你種下的因:善果惡果全由你自己決定,麻煩你,轉發賴給你乾爸,或跟他說一聲,才能有機會,救他一命 。
等我去醫院查查,查車牌也可以,就要死,一起死,你壞人你先死。
打基炕,拼這條,是要清高利貸的,原本想放過他,但,現在我麻煩大了,拜他所賜,我討公道,砍他都剛剛好,就等看看他,看他如何決定,麻煩你了,不說了,看老天給什麼路了,遇上了,就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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