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審簡,934,202406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9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尚翔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4238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

(二)爰審酌被告不顧公共場所他人之感受,竟擅自為裸露生殖器之猥褻行為,敗壞社會善良風氣,缺乏尊重他人之觀念,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素行、犯罪手段、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4238號
被 告 甲○○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巷0弄0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基於意圖供人觀覽而為公然猥褻行為之犯意,於民國113年2月28日13時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前,裸露其生殖器,並徒手隔著外套口袋搓弄之,而為公然猥褻之行為。嗣經路人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有在上開時、地,裸露其生殖器,並徒手隔著外套口袋搓弄生殖器,被告知悉上開地點為公共場所之事實。
2 證人即路人A女(姓名詳卷)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站在證人之姪女身後,裸露生殖器並勃起,被告發現證人目擊後,半轉身徒手隔著外套口袋搓弄生殖器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檢 察 官 乙○○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曾之玠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