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審簡附民,86,2024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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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86號
原 告 黃旭紳

被 告 呂秉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審金簡字第11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官 馮浩庭
法 官 李佳穎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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