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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6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冠宇律師
陳文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3285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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