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審金簡,60,2024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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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金簡字第 60號
113年度審金簡字第1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淑瑗、洪鈺勛
被 告 宋徵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5705號、第46213號、第47007號、第49487號)暨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44038號、第54815號、 113年度偵字第14573號)暨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57993號、第55459號、第60035號)暨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1312號、第15692號、第1641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宋徵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又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五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六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宋徵明知金融機構帳戶關係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並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將被犯罪集團利用作為人頭帳戶,遂行詐欺犯罪,以幫助他人遮斷犯罪所得金流軌跡,藉此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㈠於民國112年5月20日某時,在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內,將其所申辦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彰化銀行帳戶)之提款卡,以店到店方式寄至臺中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提供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使用。

嗣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向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以附表一所示時間、方式詐騙,致其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至彰化銀行帳戶,旋由不詳成員提領一空,藉此隱匿犯罪所得之所在及去向。

㈡於111年5月26日前某時,將其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使用。

嗣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向附表二所示被害人,以附表二所示時間、方式詐騙,致其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二所示金額至郵局帳戶,旋由不詳成員轉匯一空,藉此隱匿犯罪所得之所在及去向。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宋徵於警詢、偵查之供述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㈡告訴人江克杰、黃淑娟、葉陳秀真珠、林秀貞、向瑞雲、陳映孜、胡志昆、陳碧霞、謝智義、呂宗明、黃巧鳳、許清龍、被害人宋惠愛分別於警詢中之陳述。

㈢如附表「證據清單」欄所示之非供述證據。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就犯罪事實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㈡被告分別以一提供帳戶之幫助詐欺取財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

又被告分別以一行為而犯幫助洗錢罪及幫助詐欺取財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㈢被告於偵查中供稱係分次交付其彰化銀行帳戶、郵局帳戶予詐欺集團使用,是被告所犯2次幫助洗錢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為上開犯行,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另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條文則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規定須偵查及歷次審判均自白始能減刑,其要件較為嚴格,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查被告就本案洗錢犯行,於本院審理中自白,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㈤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4038號、第54815號、 113年度偵字第1312號、第14573號、第15692號、第16412號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事實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究。

㈥爰審酌被告於審理中坦承罪行,惟迄未與如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之犯後態度,復斟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暨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本院查無確據可佐被告因提供上開2帳戶資料而獲有何金錢或其他利益等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證據清單 1 胡志昆 於112年5月27日,在臉書看到暱稱「陳芷林」之人,對方向其佯稱:可提供博弈網站賺取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
112年5月28日19時36分、29日14時11分許、13分,分別匯款5,000元、3萬、2萬6,000元至彰化銀行帳戶 ⒈彰化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57993號卷第25-30頁)。
⒉胡志昆提供之手機畫面翻拍照片(偵字第57993號卷第41頁)。
⒊被告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57993號卷第73-131頁)。
2 陳碧霞 於000年0月間,透過IG認識其,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對方向其佯稱:可提供投資網站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
112年5月26日14時36分,匯款4萬9,148元至彰化銀行帳戶 ⒈彰化銀行帳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5459號卷第23-30頁)。
⒉陳碧霞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55459號卷第108-168頁)。
3 謝智義 於000年0月0日間,透過臉書暱稱「盈盈」認識其,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對方向其佯稱:可提供博弈網站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
112年5月27日14時36分,匯款1萬元至彰化銀行帳戶 ⒈彰化銀行帳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5459號卷第23-30頁)。
⒉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5459號卷第301-305頁)。
4 併辦(113年度偵字第1312號) 呂宗明 於112年3、4月間某日起,透過臉書帳號自稱「李淑惠」向呂宗明佯稱投資海外代購公司商品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
於112年5月26日中午12時10分許,匯款3萬元至彰化銀行帳戶 ⒈彰化銀行帳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312號卷第19-24頁)。
⒉存摺影本(偵字第1312號卷第58-62頁)。
⒊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字第1312號卷第65頁)。
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1312號卷第69-70頁、第91-211頁)。
5 併辦(113年度偵字第15692號) 許清龍 於112年3月13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寧靜的夏天」,向許清龍佯稱,依照指示投資可以獲利,致其陷於錯誤。
112年5月25日14時52分許,匯款2萬元至彰化銀行帳戶 ⒈存摺影本(偵字第15692號卷第27頁)。
⒉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偵字第15692號卷第49頁)。
⒊彰化銀行帳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5692號卷第61-74頁)。
6 併辦(113年度偵字第16412號) 黃巧鳳 於112年5月22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鈴」,向黃巧鳳佯稱,依照指示操作幫平台商家提升點擊率,即可獲取薪資,致其陷於錯誤。
112年5月29日12時35分許,匯款2,000元至彰化銀行帳戶 ⒈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16412號卷第61-69頁)。
⒉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字第16412號卷第73頁)。
⒊彰化銀行帳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6412號卷第83-97頁)。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證據清單 1 宋惠愛 (未提告) 於112年5月24日,接到自稱係其「兒子」之電話,對方向其佯稱:做生意,急需用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
112年5月26日10時33分許,匯款10萬元至郵局帳戶 ⒈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偵字第45705號卷第23頁)。
⒉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字第45705號卷第25-27頁)。
⒊郵局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45705號卷第35-43頁)。
2 江克杰 於112年5月24日,LINE暱稱「LINDA」之人,向其佯稱:有工程要合作,但須先付38萬7,300元之訂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
112年5月25日14時33分許,匯款38萬7,300元至郵局帳戶 ⒈郵局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46213號卷第17-21頁)。
⒉LINE對話紀截圖(偵字第46213號卷第49-59頁)。
⒊臺灣銀行存摺取款暨匯款申請書(偵字第46213號卷第63頁)。
3 黃淑娟 於112年5月24日,接到自稱係其「侄子」之電話,對方向其佯稱:欠錢,急需還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
112年5月26日10時許,匯款10萬元至郵局帳戶 ⒈郵局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47007號卷第15-19頁)。
⒉福興鄉農會匯款申請書(偵字第47007號卷第29頁)。
4 葉陳秀真珠 於112年5月25日,接到自稱係其「兒子」之電話,對方向其佯稱:欠錢,急需還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
112年5月26日10時53分許,匯款10萬元至郵局帳戶 ⒈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偵字第49487號卷第11頁)。
⒉LINE對話紀截圖(偵字第49487號卷第13頁)。
⒊郵局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49487號卷第17頁)。
5 併辦(112年度偵字第44038號) 林秀貞 於112年5月25日,接到自稱係其「兒子」之電話,對方向其佯稱:因投資急需用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
112年5月26日13時12分許,匯款10萬元至郵局帳戶 ⒈郵局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44038號卷第25-31頁)。
6 併辦(112年度偵字第54815號) 向瑞雲 於112年5月23日12時許,接到自稱係其「姪子」之電話,對方向其佯稱:急需用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
112年5月26日13時28分許,匯款10萬元至郵局帳戶 ⒈LINE對話紀截圖(偵字第54815號卷第31-33頁)。
⒉郵局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44038號卷第45-47頁)。
7 併辦(113年度偵字第14573號) 陳映孜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許,接到自稱係其「弟弟」之電話,對方向其佯稱:急需借款,致其陷於錯誤。
112年5月26日11時35分許,匯款2萬元至郵局帳戶 ⒈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偵字第14573號卷第15頁)。
⒉郵局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14573號卷第17-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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