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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53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文祥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6 月11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林慈雁
法官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珮華
中華民國113 年6 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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