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審附民,616,202406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616號
原 告 呂侑蓁
被 告 吳淑芬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審金簡字第29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官 馮浩庭
法 官 李佳穎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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