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審附民,625,2024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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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625號
原 告 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BA000-B112043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BA000-B112043B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BA000-B112043B被訴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等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113年6月18日以113年度審易字第718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說明,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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