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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智雄
上列聲請人因侵占遺失物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年度執聲字第13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智雄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智雄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簡上字第46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罰金新台幣六千元,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提供義務勞務40小時,案已告確定。
惟到署表示,無法配合義務勞務,請撤銷緩刑等語,爰聲請撤銷上開緩刑。
二、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卷附裁判書、執行筆錄等相關文件後,認聲請意旨所述屬實,從而其既因自身事由,明白放棄履行上開緩刑條件,自足認定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潘政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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