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撤緩,2,202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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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淑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2年度執聲字第34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淑媛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淑媛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157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5日(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參加法治教育1場次,案已告確定。

惟其已到署表示,因其要帶孫女,不方便履行保護管束,也不想上法治教育,請撤銷緩刑,執行拘役等語,爰聲請撤銷上開緩刑。

二、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卷附裁判書、執行筆錄等相關文件後,認聲請意旨所述屬實,且受刑人於執行筆錄所表明之撤銷緩刑意願甚堅。

從而,其既因自身事由,明白放棄履行上開緩刑條件,自足認定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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