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易,198,202404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9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柏賢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5730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56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呂柏賢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煜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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