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易,689,2024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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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68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辰敏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辰敏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5955號),本院受理後,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壢簡字第83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經檢察官當庭更正犯罪事實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林其玄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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