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易,854,2024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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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85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子嘉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19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邱子嘉於民國112年11月7日22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前,基於毀損之犯意,爬上告訴人陳依婷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頂,並在車頂跳躍,致該車板金凹陷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復刑事訴訟法第303條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前段之毀損罪嫌,依刑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經查,被告與告訴人陳依婷調解成立,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調解筆錄各1份在卷可佐,揆諸上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詩詩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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