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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8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順發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85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桃簡字第254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判,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同法第452條定有明文。
本件繫屬於本院後,經調查,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事發生,應改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係認,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之民國112年2月18日晚間11時許,在桃園市中壢區之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業於112年12月19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爰諭知不受理判決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靜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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