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易,886,2024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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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8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嘉偉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688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桃簡字第103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被訴竊盜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李嘉偉基於以網際網路方法賭博財物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0月初某日向九州娛樂城「LEO」博奕網站申辦取得會員帳號及密碼後,即於110年10月初某日至112年4月底某日間,在其位於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0號6樓住處,以新臺幣1元兌換1點之比例,透過超商繳費單之方式儲值用以購買對應之下注點數後,並於上開期間多次登入上開賭博網站後,再至本案博奕網站,把玩線上角子老虎機,若賭客贏,由該網站顯示賠率支付點數賭金予賭客,若賭客輸者,則點數賭金歸網站經營者所有。

嗣因員警於另案扣得上開賭博網站之匯款帳戶,發現於110年10月6日匯入新臺幣1,010元至被告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始悉上情。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嫌等語。

三、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業於113年5月17日死亡,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允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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