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桃交簡,485,2024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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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交簡字第4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夏子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調院偵字第7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夏子軒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6行更正為「304巷」;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補充「駕籍資料查詢」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夏子軒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

㈡、被告於肇事後留在現場,並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知悉本件犯罪人前,即員警前往現場處理時,當場承認其為肇事人,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見偵字卷第32頁),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之規定,爰依法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應遵守行車規定,謹慎駕駛車輛以維護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安全,竟疏未注意而肇生本件車禍,並致告訴人MCCATHERIN JAMES DAVID受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所載傷勢,實屬不該,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過失行為之態度,兼衡被告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之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允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智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751號
被 告 夏子軒 男 2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夏子軒於民國112年8月6日晚間6時5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龜山區復興街往龜山一路方向行駛,行經同市區復興街304巷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況,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禮讓直行車先行,即貿然左轉彎欲駛入復興街305巷,適有MCCATHERIN JAMES DAVID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復興街往文化三路方向行駛至該處,兩車因而發生碰撞,MCCATHERIN JAMES DAVID因而受有右側遠端股骨內髁開放性骨折合併右膝後十字韌帶斷裂之傷害。
二、案經MCCATHERIN JAMES DAVID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夏子軒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MCCATHERIN JAMES DAVID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現場暨車損照片20張、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4張、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附卷可稽。
且按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訂有明文。
準此,依當時天候及路況,被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以致肇事使告訴人受有上揭傷害,自有過失,被告之過失駕駛行為,核與告訴人之傷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檢察官 李允煉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朱佩璇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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