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桃簡,1112,2024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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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11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羿閎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撤緩偵字第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羿閎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被告王羿閎因本案妨害兵役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2年度偵緝字第1794號緩起訴處分確定。

嗣經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字第105號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撤銷上開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述緩起訴處分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送達證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按,合先敘明。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身為後備軍人,明知受主管機關教育召集後,應於指定之時、地報到,竟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而未參加教育召集,影響國家對教育召集訓練之順暢、國防安全及後備管理之有效性,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然前未履行檢察官所定之緩起訴條件等犯後態度,兼衡其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暨其犯罪動機、手段、前案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佑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
二、毀傷身體。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撤緩偵字第4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撤緩偵字第44號
被 告 王羿閎 男 5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居桃園市○○區○○街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羿閎明知後備軍人有接受教育召集之義務,且校官除役年齡為58歲,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於民國111年3月26日經其胞兄王國中簽收博愛甲字第231506號之教育召集令,指定其應於111年4月9日至15日,前往苗栗縣○○市○○里000○0號斗煥坪營區報到,仍於收悉上開召集令後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而未到。
二、案經桃園市後備指揮部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羿閎於偵訊中坦承不諱,復有受領回執、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等在卷可稽,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檢 察 官 林俊杰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鄭亘琹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所犯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
二、毀傷身體。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 1 款至第 3 款及第 5 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9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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