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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姿茜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姿茜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反企圖不勞而獲,恣意徒手竊取他人之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應予非難;
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所竊財物之價值;
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被告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前無刑事犯罪紀錄之品行、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被告所竊得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均為其犯罪所得,其中附表編號1至3部分,未扣案,亦未合法發還告訴人吳雅雯,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至附表編號4部分,業經警員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佐,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念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單位 價值(新臺幣) 1 多力多滋迷你脆- 黃金起司口味 1 包 25元 2 韓國延世大學調味乳-堅果可可口味 1 瓶 49元 3 培根蛋沙拉飯糰 1 個 35元 4 北海鱈魚香絲 1 包 50元 價值共計:新臺幣159元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14號
被 告 王姿茜 女 4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
居桃園市○○區○○街0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姿茜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2月31日上午9時56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號之統一超商祥櫂門市內,徒手竊取店長吳雅雯所管領之放置在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得手後當場在店內座位區將附表編號1、2、3號商品拆開食用完畢(附表編號4號商品已發還)。
嗣經吳雅雯發覺有異,調閱監視器畫面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吳雅雯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姿茜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吳雅雯於警詢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及現場照片共10張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又被告所竊取附表編號1、2、3號商品均已食用完畢,其犯罪所得部分,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檢 察 官 王念珩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幃淵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單位 價值(新臺幣) 1 多力多滋迷你脆- 黃金起司口味 1 包 25 2 韓國延世大學調味乳-堅果可可口味 1 瓶 49 3 培根蛋沙拉飯糰 1 個 35 4 北海鱈魚香絲 1 包 50 價值共計:新臺幣1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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