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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18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文鍵
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20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文鍵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及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理由如下:
㈠、被告楊文鍵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否認犯行,辯稱:我當下是說我的口頭禪是笨蛋,沒有罵人,(問:所以你是在跟告訴人對話途中說出「你怎麼這麼笨」或笨蛋?)有可能,也有可能是我的的口頭禪說「你怎麼這麼笨」,我只是說我的口頭禪,沒有指著一個人罵云云(見偵卷39-40頁)。
經查,被告確於附件所載之時間、地點,因告訴人告知無法臨時插入看診而與告訴人爭執,此為被告所不否認,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賴雅婷、證人錢沛諭警詢證述相符,且參卷內現場監視器錄影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勘驗紀錄表(見偵卷41-45頁),被告顯係針對告訴人無法立即將被告插入看診乙節辱稱:「你怎麼這麼笨」,並非僅是意見表達或自身情緒抒發,而上開字詞,依社會通念,實含有羞辱之意,客觀上已足使受罵者感到難堪與屈辱,對於個人在社會上之人格及地位,亦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是被告上開所辯,與事實不符,顯不足採。
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業經本院認定及說明如上,是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預約滿診、其未能插入看診,為告訴人告知後,竟未能控制自身情緒,以言語辱罵告訴人,造成告訴人人格尊嚴受有貶損,及被告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迄未向告訴人道歉或賠償其損害,顯然欠缺尊重他人名譽之觀念,應予非難,參以被告之犯罪動機、辱罵之言詞、手段、客觀所生之危害及情節,暨被告於警詢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郝中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瑋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2003號
被 告 楊文鍵 男 6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文鍵於民國113年4月3日上午9時45分許,至桃園市○○區○○路000號詮鈦牙醫診所,因不滿牙醫助理賴雅亭告知無法臨時安插看診,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可進出並共聞共見上址診所,對賴雅亭辱稱:「妳怎麼那麼笨」等語,足以貶損賴雅亭之名譽。
二、案經賴雅亭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楊文鍵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伊當時沒有那樣說,伊只是說「笨蛋」,這是伊的口頭禪云云。
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業具告訴人賴雅亭於警詢時指訴綦詳,復經證人即在場人錢沛諭於警詢時證述明確,另有現場監視器畫面光碟1片、本署檢察事務官勘驗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被告所辯不足可採,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檢察官 郝 中 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 敬 展
附錄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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