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桃簡,188,2024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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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麗琴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麗琴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對被告辯解不採信之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蔡麗琴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尊重他人財物及財產秩序之重要性,任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造成他人財產損失,所為應予非難;

復斟酌其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然本案竊得之物均已發還告訴人楊秋華,犯罪所生之危害已降低;

暨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造成損害程度,於偵查中陳述有服用精神藥物20餘年,在桃園療養院有住院證明(然並無提出相關資料佐證)之生活狀態,於警詢中自述大專畢業之教育程度、已退休、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不予沒收: 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案被告竊得之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物,均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有贓物領據1紙存卷可憑,依上開說明,不予諭知沒收。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呂象吾、林宣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徐家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速偵字第2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27號
被 告 蔡麗琴 女 5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 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麗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上午8時48分許,在址設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之全聯桃園大有店賣場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陳列於店內開放架上附表所示之物,得手後置放於隨身背包內未結帳即欲離去。
嗣該店安管人員楊秋華發覺有異向前確認發現遭竊物品並報警處理,始知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拿取附表所示之物,惟矢口否認有何竊盜之犯行,辯稱:我服用精神科的藥物已經20幾年了,當時意識不清醒,我不是故意的等語。
經查:被告於上開時、地,拿取附表所示之物,未結帳即欲離去等節,業據告訴人楊秋華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領據、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堪認上開事實為真實。
而被告雖以上揭情詞置辯,然觀諸現場監視器畫面光碟檔案及截圖翻拍照片,被告之步態、檢視及伸手拿取附表所示之物後,將之藏放於手提袋內之舉止,均與常人無異,且被告將藏有竊取之物之手提袋,透過防盜門下方之洞口推出門口,再步行通過門口拿取放置在地上之上開手提袋乙節,益徵被告意識清醒,知悉要避開防盜門才能成功竊取附表所示之物,是被告上開所辯,應係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至被告所竊得之附表所示之物,已實際合法被害人之事實,有贓物領據在卷可憑,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檢 察 官 呂象吾
檢 察 官 林宣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連羽勳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單位 金額(新臺幣) 1 日本山藥塊 1 包 95元 2 玉米筍 1 盒 36元 3 中華雞蛋豆腐 2 盒 76元 4 愛麵族鍋燒麵 1 包 59元 5 愛麵族鍋燒麵-什錦海鮮風味 2 包 56元 總計 3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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