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桃簡,467,2024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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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467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少麒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65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乙○○所為,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㈡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原因、手段、所生損害、犯後態度、素行、智識能力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附錄所犯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6526號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與丙○○為叔姪,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之家庭成員關係。乙○○前曾對丙○○施以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以112年度家護字第949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下稱本案保護令),裁定令乙○○應遠離丙○○位於桃園市○○區○○○街○○號住所、丙○○位於桃園市○○區○○路000巷○○號工作場所,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詎乙○○明知本案保護令內容,竟仍基於違反本案保護令之犯意,於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5分許,前往丙○○位桃園市○○區○○路000巷○○號工作場所找尋丙○○,而違反本案保護令。嗣經丙○○報警,由員警在前開丙○○工作場所當場查獲乙○○。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丙○○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本案保護令、家庭暴力通報表、查獲現場照片各乙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檢 察 官甲○○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蘇怡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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