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簡上,115,2024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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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115號
上訴人
即被告徐于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112年度壢簡字第2158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2年度毒偵字第4276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審理範圍:
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定有明文。而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查本案經原審判決後,僅被告徐于婷提起上訴,檢察官並未上訴,被告於本院民國113年4月16日準備程序時表示:希望能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簡上卷第61頁),明示僅就原審判決之刑提起上訴,依前述說明,本院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判決所處之刑,至於未上訴之原判決所認定有關被告之犯罪事實、罪名及沒收部分,均非本院審判範圍,詳原判決相關所載。
二、上訴人即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請求能從輕量刑,讓我能回歸正常生活等語。
三、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 按法官於有罪判決如何量處罪刑,為實體法賦予審理法官裁量之刑罰權事項,法官行使此項裁量權,自得依據個案情節,參酌刑法第57條所定各款犯罪情狀之規定,於法定刑度內量處被告罪刑;除有逾越該罪法定刑或法定要件,或未能符合法規範體系及目的,或未遵守一般經驗及論理法則,或顯然逾越裁量,或濫用裁量等違法情事之外,自不得任意指摘其量刑違法(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75年台上字第7033號判例、72年台上字第6696號判例、72年台上字第364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法官量刑如非有上揭明顯違法之情事,自不得擅加指摘其違法或不當至明。
 ㈡ 經查,原審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加重其刑規定,並認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並審酌被告甫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仍未能澈底戒除毒品,再犯本案之罪,顯見其毫無戒毒悔改之意;惟考量施用毒品乃自戕一己之身體健康,未對他人造成危害,且被告犯後坦承犯罪,兼衡其素行(不含前述累犯部分之科刑紀錄)、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5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原審已詳予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形並具體說明其量刑之理由,且以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而量處上開刑度,亦無逾法定刑度或濫用裁量權致違背比例原則之情形,其量刑尚稱允洽,應予維持。再者被告自99年開始即有多次之施用毒品科刑紀錄,竟又於105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壢簡字第16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另於106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1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於106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25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前開案件於109年3月1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於10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另於110至112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935號裁定應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3月10日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895、1039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03、204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後於112年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簡字第6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竟再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許,又為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是被告於近幾年即已多次遭查獲相同之施用毒品犯行,顯然輕忽法令,不知警惕檢束,實應重懲。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法定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為累犯,依法應予加重其刑,原審判處被告有期徒刑5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已係給予被告相當之寬典,故本件原審量刑妥適,被告上訴請求從輕量刑云云,洵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371條之規定,不待其陳述,逕為一造辯論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73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炳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邱健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官曾淑君
 法官徐雍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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