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梁源樓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檢閱卷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梁源樓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30日以95年度訴字第2808號為刑事判決,茲因另有案件繫屬於最高行政法院,亟需使用本案卷證內容,故向本院聲請閱卷等語。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為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又按法院因受理刑事訴訟案件,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之各種存在於文書、照片等媒介內之訊息,屬政府資訊公開法所指之政府資訊。
於訴訟進行中,關於訴訟卷宗、證物等之檢閱、抄錄或攝影,涉及被告訴訟基本權之保障,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檢閱,應依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於訴訟終結、判決確定後,訴訟關係消滅,相關訴訟卷宗、證物等政府資訊之檢閱或公開,已與被告訴訟權保障或防禦權之行使無關,而與被告法律上利益或保障人民知的權利有關。
因現行刑事訴訟法就此無相關規定,關於確定刑事案件卷證資訊之公開,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如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第2點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外,應依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向檔案管理機關或政府資訊持有機關申請辦理(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22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94年度偵字第17671號提起公訴,經本院於98年4月30日以95年度訴字第2808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褫奪公權5年後,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3382號判決駁回上訴,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台上字第272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準此,本院因受理上開刑事訴訟案件,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之各種存在於文書、照片等媒介內之訊息,屬政府資訊公開法所指之政府資訊。
案件於訴訟進行中,關於訴訟卷宗、證物等之檢閱、抄錄或攝影,涉及被告訴訟基本權之保障,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檢閱,應依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而前開案件於訴訟終結、判決確定後,訴訟關係消滅,相關訴訟卷宗、證物等政府資訊之檢閱或公開,已與被告訴訟權保障或防禦權之行使無關。
㈡關於確定刑事案件卷證資訊之公開,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如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第2點、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或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1,但聲請人並不符合上開規定)外,應依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向檔案管理機關或政府資訊持有機關申請辦理。
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向檔案管理機關依法定程序提出申請,檔案法第17條有明文;
另國民申請政府提供政府公開之資訊者,亦應向政府資訊持有機關,依法定程序提出申請,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第10條亦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所涉上開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因判決確定,訴訟關係已消滅,而就相關刑事訴訟案卷或卷證資訊,本院已非檔案管理機關,亦非政府資訊持有機關,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閱卷云云,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又上開刑事訴訟案卷已依法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刑罰完畢,現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為檔案管理機關及訴訟持有機關,聲請人宜另循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處理,附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蔡逸蓉
法 官 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雋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