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聲,1210,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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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周靜秋


受 刑 人 沈稚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13年度執聲沒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周靜秋因受刑人即被告沈稚傑犯竊盜案件,經依聲請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定有明文。

又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33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沈稚傑前因犯竊盜案件,依聲請人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而被釋放,嗣受刑人因該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審簡字第46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並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443號就該案與本院112年度壢簡字第1073號判決所處有期徒刑2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月確定,而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然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聲請人遂對受刑人執行拘提,經拘提無著,而經發布通緝等情,固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該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惟受刑人業經通緝到案,並於民國113年4月27日入監服刑,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存卷可參,是受刑人雖曾逃匿,然既已入監執行,揆諸前開說明,自不得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

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佑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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