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聲,1265,202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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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6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潘芃君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於民國112年7月16日繫屬於本院,於113年1月15日判決無罪,經檢察官於法定期間提起上訴,於113年2月21日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已脫離本院繫屬,該案卷證已送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審判中,已非本院審判中之案件,該案卷證現亦已不在本院。

聲請人向本院聲請付與本件警詢、偵查與第一審審判卷宗影本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3庭
法 官 謝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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