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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楷諺
具 保 人 陳浚瑋
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浚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楷諺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4萬元,由具保人陳浚瑋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4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7年1月26日繳納後釋放被告。
嗣被告因該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原訴字第10號判決無罪,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15號判決撤銷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查。
又上開有罪判決確定後,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傳喚受刑人、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於113年1月16日上午11時到案接受執行,且該傳票均合法送達被告、具保人,然被告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並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囑託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派警前往拘提未果,且受刑人、具保人均無關押於監所等情,有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完整矯正簡表在卷可佐,顯見受刑人現所在不明,業已逃匿。
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4萬元及實收利息。
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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