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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具保人 邱茂樺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執聲沒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邱茂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嗣該受刑人業已逃匿,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50號、94年度台非字第34號判決要旨參照)。
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沒入保證金之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邱茂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3萬元交保,並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具保在案。
嗣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等情,固有卷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通知被告到案執行之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惟被告業於113年5月10日以受刑人身分入法務部○○○○○○○執行,此有本院依職權查閱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佐。
準此,被告於本院裁定前,既已入監執行有期徒刑而喪失人身自由,即已非處於在外逃匿狀態,揆諸上開說明,自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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