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聲,1465,2024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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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佑松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佑松因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所處如附件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分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謝佑松所犯如附件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件(部分欄位應更正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分屬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酌卷附資料,認附件所示各罪,合於併罰之要件,被告具狀表示對於本件定刑均無意見,再參酌各罪之情節、彼此關聯性及受刑人之情狀,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附表:
編號 欄位 更正前 更正後 1 附件編號1「宣告刑」欄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2 附件編號2「宣告刑」欄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3 附件編號5「判決日期」欄 112/02/29 112/02/09 4 附件編號6「判決日期」欄 112/02/29 112/02/09 5 附件編號9「犯罪日期」欄 109/01/13 109/01/30 6 附件編號10「犯罪日期」欄 109/01/13 109/01/31 7 附件編號11「犯罪日期」欄 109/01/13 109/01/31 8 附件編號12「犯罪日期」欄 108/05/31 108/05/28 108/06/06 9 附件編號13「犯罪日期」欄 108/05/31 108/05/30 108/06/03 108/06/15 108/06/29 10 附件編號14「犯罪日期」欄 108/05/31 108/06/09 108/07/01 11 附件編號15「犯罪日期」欄 108/05/31 108/05/31 108/06/01 108/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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