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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允彤
具 保 人 陳浚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85號、112年度執字第166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浚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陳浚瑋因受刑人楊允彤犯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4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前述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居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且經聲請人合法傳喚具保人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具保人亦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此有受刑人及具保人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稽,堪認被告已然逃匿,依上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所實收之利息均沒入。
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刑事刑二十庭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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