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聲,174,2024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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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萱瑩





選任辯護人 陳克譽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12年度易字第282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依被告提出之物證,可知被告涉案嫌疑輕微,且先前寄送地址係因姊姊未通知被告,因而造成被告未到庭,另被告尚有未成年子女需照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規定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

㈠、被告前因侵占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多次通緝之紀錄,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113年1月1日裁定羈押在案。

㈡、惟被告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執甲字第13909號執行指揮書送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3月,並經本院裁定自該刑期起算日即113年1月19日起撤銷羈押。

則聲請人雖以上述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本院既已撤銷羈押,自無從再為是否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之裁定,是聲請人之聲請即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姚懿珊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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