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聲,1782,2024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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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7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正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4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正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正雄因犯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第5款於各刑中之最長刑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該等案件俱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12年6月17日)前所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判決附卷可稽,故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經本院發函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受刑人未予回覆(視為無意見)乙節,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為憑,考量各罪之罪質、不法內涵及侵害法益程度等情,復權衡受刑人之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附表:受刑人鍾正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傷害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宣 告 刑 拘役40日 拘役30日 拘役55日 犯罪日期 112/01/18 112/05/27 112/05/1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910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2096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594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682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1114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436號 判決日期 112/04/28 112/08/24 112/12/11 確定 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682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1114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43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6/17 112/10/12 113/03/0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280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059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1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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