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聲,1938,202406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9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心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5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心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心達因犯施用毒品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且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民國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吳心達前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112年2月7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如附件編號2至4之犯罪日期欄所載,係在112年2月7日之前,是以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上開情節,認與法並無不合。

又本院曾委由法務部○○○○○○○徵詢受刑人之書面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乙節,亦有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受刑人意見調查表在卷為憑。

爰考量受刑人本件所犯各罪之罪質、法律目的、受刑人之犯後態度、犯罪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情,在定刑之內部界線內,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附表:受刑人吳心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毒品 施用毒品 施用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10/17 111/08/27 112/01/0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2900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7573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51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35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385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802號 判決日期 112/01/10 112/03/22 112/04/30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35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385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80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02/07 112/05/03 112/06/1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21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367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259號 編號1至編號3經桃園地院112年度聲字第264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編 號 4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1/03/0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728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152號 判決日期 113/03/29 確定 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15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05/0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616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