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聲,1984,2024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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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984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莫克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莫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羈押,並經法院裁定羈押在案。

後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受刑人則因另案入監服刑。

嗣受刑人就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獲無罪判決確定,然檢察官迄未明確給予羈押之天數及損害賠償,有嚴重不公之事,故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固定有明文。

惟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

判決確定後即生效力,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內容為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936號裁定意旨參照)。

又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301號、102年度台抗字第404號裁定要旨可參)。

三、經查,受刑人係請求檢察官告知明確之羈押天數,及欲就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之羈押部分請求賠償,此均非係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有何不當聲明異議,顯與前開聲明異議之要件未符,受刑人前開聲請,核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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